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1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丕烈係招商局海天輪船長三十八年十二月輪泊高雄時與該輪報務主任即被告嚴敦燁密商由嚴出面煽動船員率輪叛變附匪三十九年一月輪泊日本吳港時又密商嚴向輪工船員發動第二次之煽惑並交該嚴敦燁日幣三千元覓租旅行社以備開會終以船員深明大義未為所動(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張丕烈嚴敦燁二名擬請於法定刑期內改判死刑仍各褫奪公權終身(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