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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崇明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上海招商局海辰輪船長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廉法字第0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船艦交付叛徒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刑法(28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伊揚名(軍法官)
書記官
鄒昌墉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1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丕烈係招商局海天輪船長三十八年十二月輪泊高雄時與該輪報務主任即被告嚴敦燁密商由嚴出面煽動船員率輪叛變附匪三十九年一月輪泊日本吳港時又密商嚴向輪工船員發動第二次之煽惑並交該嚴敦燁日幣三千元覓租旅行社以備開會終以船員深明大義未為所動(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張丕烈嚴敦燁二名擬請於法定刑期內改判死刑仍各褫奪公權終身(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祕(乙)第57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祕(乙)第57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主任)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廉法字第01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將船艦交付叛徒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8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伊揚名(軍法官)
書記官
鄒昌墉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廉法字第01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將船艦交付叛徒未遂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8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鄒昌墉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7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