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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70)上訴字第3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張春男候選人競選言論煽惑他人犯內亂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褫奪公權 4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9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54條0項1款)、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86條)
審理人
胡國均(審判長推事)、王##(推事)、陳志光(推事)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4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台上字第29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褫奪公權 4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9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54條0項1款)、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86條)
審理人
李在#(審判長推事)、何##(推事)、蘇淮#(推事)、#文起(推事)、高廷彬(推事)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6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0)上訴字第3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張春男候選人競選言論煽惑他人犯內亂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9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54條0項1款)、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86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民國70年6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