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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張春男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張春男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1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審理文件字號
(70)上訴字第329號
公訴人
趙仲英
辯護人
李聲庭
、
洪貴參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張春男候選人競選言論煽惑他人犯內亂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褫奪公權
4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9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54條0項1款)、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86條)
審理人
胡國均
(審判長推事)、
王##
(推事)、
陳志光
(推事)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4月18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最高法院
審理文件字號
(70)台上字第29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洪貴參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褫奪公權
4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9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54條0項1款)、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86條)
審理人
李在#
(審判長推事)、
何##
(推事)、
蘇淮#
(推事)、
#文起
(推事)、
高廷彬
(推事)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6月25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裁判年度
民國70年
裁判書字號
(70)上訴字第329號
公訴人
趙仲英
辯護人
李聲庭
、
洪貴參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張春男候選人競選言論煽惑他人犯內亂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9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54條0項1款)、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86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胡國均
、
王##
、
陳志光
書記官
終審日期
民國70年6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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