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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方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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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方玉春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省)
湖南
籍貫(縣、市)
零陵縣
畢業學校
湖南零陵平實中學畢業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二大隊第七中隊第二分隊三等警士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9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在戒嚴區域無故離去職役過三日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2月、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警察逃亡懲治條例(1條2項)
審理人
邢炎初
(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5月10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39年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9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在戒嚴區域無故離去職役過三日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警察逃亡懲治條例(1條2項)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2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5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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