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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茂榮鐵工廠廠主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7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13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7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8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