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審字第0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二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金榮……曾於49年七月廿五日於清泉崗工廠管制室向其同連官士三五人閒談大陸戰役之經過時被告揚言我在徐蚌會戰時國軍部隊簡直是雅雅伍(污)我們(當時服務匪部)把國軍部隊打得落花流水……等語……被告身為士官竟偶因不滿怨天尤人而於同仁聚談中出言荒謬信念不堅已堪認定雖因情節輕微得免刑責實有交付感化已改正其錯誤思想而確保軍中安全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書記官
談達鈞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