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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寧波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三二七四部隊九二兵工群九一二營連上士調度士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1)審字第2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64條)
審理人
盧鐵城(審判長)、王屏藩(審判官)、孫恆瑞(審判官)
書記官
許漢元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浚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陸軍第三二七四部隊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李烈(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6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浚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6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浚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陸軍第三二七四部隊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李烈(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6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浚字第2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審字第0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二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金榮……曾於49年七月廿五日於清泉崗工廠管制室向其同連官士三五人閒談大陸戰役之經過時被告揚言我在徐蚌會戰時國軍部隊簡直是雅雅伍(污)我們(當時服務匪部)把國軍部隊打得落花流水……等語……被告身為士官竟偶因不滿怨天尤人而於同仁聚談中出言荒謬信念不堅已堪認定雖因情節輕微得免刑責實有交付感化已改正其錯誤思想而確保軍中安全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余白建(審判長)、列毓榮(審判官)、陳孝磐(審判官)
書記官
談達鈞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9月2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審字第0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二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談達鈞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9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