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本部情報局幹訓所待命人員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馳法裁字第0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八月入本局訓練班受訓,被告于受訓期間,行為放蕩,言論偏激,經軍事檢察官對其叛亂部份,尚未發現罪證,除另案予以不起訴處分外,惟以其自幼生長匪區,接受奸匪教育及馬列主義思想訓練,并于就讀良井初中時,經常參加政治活動,……其思想毒素,顯已感染甚深,認為有感化必要。(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審理人
黨宗賢(審判官)
書記官
黃明友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抗渥字第1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八月入該局訓練班受訓,抗告人於受訓期間,行為放蕩,言論偏激,經軍事檢察官對其叛亂部份,尚未發現罪證,除另案予以不起訴處分外,以其自幼生長匪區,接受匪偽教育及馬列主義思想訓練,并於就讀良井初中時,經常參加政治活動,……其思想毒素,顯已感染甚深,認為有感化之必要。(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潘儀(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抗渥字第1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八月入該局訓練班受訓,抗告人於受訓期間,行為放蕩,言論偏激,經軍事檢察官對其叛亂部份,尚未發現罪證,除另案予以不起訴處分外,以其自幼生長匪區,接受匪偽教育及馬列主義思想訓練,并於就讀良井初中時,經常參加政治活動,……其思想毒素,顯已感染甚深,認為有感化之必要。(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抗渥字第1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八月入該局訓練班受訓,抗告人於受訓期間,行為放蕩,言論偏激,經軍事檢察官對其叛亂部份,尚未發現罪證,除另案予以不起訴處分外,以其自幼生長匪區,接受匪偽教育及馬列主義思想訓練,並於就讀良井初中時,經常參加政治活動,……其思想毒素,顯已感染甚深,認為有感化之必要。(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潘儀(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1月28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馳法裁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黃明友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11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2,馳法裁,0028 【裁判日期】521002 【裁判機關】國防部情報局 【受裁判者】楊 斌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國防部情報局裁定                     (52)馳法裁字第〇〇二八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楊 斌 男 廿三歲 廣東惠陽人 本局幹訓所待命人員 在押 右被告因中華民國五十二年馳法審字第〇五四號叛亂嫌疑一案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局裁定如左   主文 楊斌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被告楊斌係本局幹訊所待命人員,於民國四十四年在原籍惠陽縣偽良井小學畢業後升偽良井初中,民國四十七年畢業,考入偽惠陽專區地質局訓練班受訓三月,分派偽廣東省地質局第七二三隊充練習生,旋調該局第七二五隊學習,民國四十九年元月該隊撤銷,調偽湛江專區地質局第八隊工作,五十一年五月下放農村生產返回原籍,適值各地饑荒,于同月十六日夥同同鄉周青等逃抵香港,同年七月經中國大陸難胞救濟總會接運來台,八月入本局訓練班受訓,被告于受訓期間,行為放蕩,言論偏激,經軍事檢察官對其叛亂部份,尚未發現罪證,除另案予以不起訴處分外,惟以其自幼生長匪區,接受奸匪教育及馬列主義思想訓練,幷于就讀良井初中時,經常參加政治活動,因成績良好,得參加文工團工作,常隨團赴各地宣傳,其思想毒素,顯已感染甚深,認為有感化必要,聲請交付感化,經核幷無不合應予交付感化三年,爰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九條第二項前段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卅五條刑事訴訟法一百九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二 年 九 月 廿 七 日 國防部情報局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黨宗賢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書記官 黃明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