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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王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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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王玉飛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8
籍貫(省)
江蘇
籍貫(縣、市)
阜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訓練團委任一級辦事員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特字第39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蔡為端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邢炎初
(審判長)、
聶開國
(審判官)、
成鼎
(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1月23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軍法覆判局覆判庭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浚字第1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孫拔吾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
(審判長)、
俞仲祺
(審判官)、
周子方
(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月3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浚字第1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
(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月8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浚字第1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孫拔吾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
(審判長)、
俞仲祺
(審判官)、
周子方
(審判官)
書記官
袁如海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月8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浚字第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
(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月12日
第7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更字第7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孫拔吾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蔡慕陶
(審判長)、
張翊支
(審判官)、
唐湘清
(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28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1年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7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孫拔吾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蔡慕陶
、
張翊支
、
唐湘清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5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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