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7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1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盧石生前係台北監獄看守民國卅八年間已決內亂犯葉貽恆吳朝麒同押於台北監獄該葉貽恆等在監內組織匪幫工作同志聯誼會繼續為匪宣傳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業經另案判決執行在案當民國卅八年下半年葉貽恆為避免監獄檢查便于活動曾託由盧石生送信二封出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7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1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盧石生前係台北監獄看守民國卅八年間已決內亂犯葉貽恆吳朝麒同押於台北監獄該葉貽恆等在監內組織匪幫工作同志聯誼會繼續為匪宣傳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業經另案判決執行在案當民國卅八年下半年葉貽恆為避免監獄檢查便于活動曾託由盧石生送信二封出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17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7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1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0,安潔,4706
【裁判日期】401225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盧石生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0)安潔字第四七○六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盧石生 男 年三十歲 新竹縣人 住台北市 前台北監獄看守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陳慶粹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盧石生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由
盧石生前係台北監獄看守民國卅八年間已決內亂犯葉貽恆吳朝麒同押於台北監獄該葉貽恆等在監內組織匪幫工作同志聯誼會繼續為匪宣傳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業經另案判決執行在案當民國卅八年下半年葉貽恆為避免監獄檢查便于活動曾託由盧石生送信二封出外事經台灣高等法院查明將該盧石生扣解過部經軍事檢察官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起訴訊據被告盧石生對于上述事實矢口否認并稱純係被人誣害云云按該被告所持辯解空言無據固不足採信然該被告于民國卅八年下半年曾替另案被告葉貽恆私帶信緘二封出監之事實既經台北監獄查明並據監犯游賜一指證確鑿殊無容該被告狡卸之餘地第查被告傳遞信件是否與潛伏台灣匪諜連絡其內容是否有關軍事政治之秘密或其他非法陰謀均無由查考且乏確切事證可資認定殊難遽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所列各項之罪論究惟查該被告明知葉貽恆為內亂犯猶陰為傳送信件逃避監獄檢查核其所為係同情于叛徒彰彰明甚認有施以感化必要依法交付感化軍事檢察官起訴法條爰予變更
據上論結應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九十二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杜峻嶺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審判官 范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書記官 呂秀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