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淨字第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控前在廣東北海時曾充任朱毛匪幫支(之)前司令員伍匪朝漢特務連絡員於民國四十一年十一月啣匪北海宏興莊執事人即伍匪朝漢之弟伍匪朝莫偽命攜帶電台自北海運送大批西葯至越南越共地區活動抵越屬婆灣為法軍查覺遂將電台等密棄海中等情旋被法軍扣送……發覺其思想左傾並有企圖脫逃嫌疑……依法聲請交付感化以資糾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曾豈凡(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