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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佛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淨字第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控前在廣東北海時曾充任朱毛匪幫支(之)前司令員伍匪朝漢特務連絡員於民國四十一年十一月啣匪北海宏興莊執事人即伍匪朝漢之弟伍匪朝莫偽命攜帶電台自北海運送大批西葯至越南越共地區活動抵越屬婆灣為法軍查覺遂將電台等密棄海中等情旋被法軍扣送……發覺其思想左傾並有企圖脫逃嫌疑……依法聲請交付感化以資糾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曾豈凡(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3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清淨字第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