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71)偵字第001號
原始職業
憲兵二三五營二兵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憲兵二三五營二兵紀順彬於七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後某日晚自習時在該營中山堂「中國憲兵」「國魂」「自由青年」等書籍內書寫「歡迎機關團體回歸大陸」等反動文字並於同年十二月七日在營區樹幹上刻寫「國共合作、台灣獨立」等情……查被告紀順彬純係年輕識淺受不法份子之毒素所感染以及因營裡業務壓力太重且時受同連弟兄冷語相加為發洩心中激憤所致……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請予宣告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人麟
起訴日期
民國7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