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大浦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70)警檢聲字第082號
原始職業
傭工
被起訴時年齡
5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六十九年二月間,在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四十三巷四之一號,廣昌打字行,對關蟬芳、陳家瑛等人,公然發表:「希望共匪打過來,由共匪統治,台灣才會有好日子過。」同年九、十月間,復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會、台北榮冠果樂飲料廠供應組,向焦寶璋、鄭壬貴等人濫言:「共匪在大陸已有卅年歷史,已經成為有政權的組織」,等利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貴勳
起訴日期
民國70年5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70)障裁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羅有誥先後於廣昌打字行、台北榮冠果樂飲料廠供應組等處所,公然濫言為匪張目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王治華(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6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0)障裁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70年6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