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336號
原始職業
交通部交通人員講習班教育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徐蚌會戰失利竟意志不堅企圖向匪□靠攏先與匪潛江南地下軍第五師長胡戬聯絡擬擴組該師第二旅充任旅長未果復於匪來進該縣前組織自救委員會充任意圖□變並於三十八年八九月間參加歡迎匪軍入城嗣將本人馬牌手槍及□民賀醒漠手槍各一支供給匪專員公署後於三十九年間來台充任交通部交通人員講習班職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