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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岳陽縣
畢業學校
湖濱大學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336號
原始職業
交通部交通人員講習班教育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徐蚌會戰失利竟意志不堅企圖向匪□靠攏先與匪潛江南地下軍第五師長胡戬聯絡擬擴組該師第二旅充任旅長未果復於匪來進該縣前組織自救委員會充任意圖□變並於三十八年八九月間參加歡迎匪軍入城嗣將本人馬牌手槍及□民賀醒漠手槍各一支供給匪專員公署後於三十九年間來台充任交通部交通人員講習班職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1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0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除參加岳陽自救會並非叛亂之組織及曾經投機份子胡戬要約投匪拒未應允外其參加歡迎匪軍入城行列及繳槍與匪政府之行為縱無附匪意思但其臨難苟免未能從容就義且逗留匪區時歷數月思想難免受其毒化惟其情節究非重大應予交付感化以資糾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1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0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