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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武昌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9)督眷字第1529號
原始職業
彰化縣立秀水農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因所屬部隊六六八團潰散陷身重慶匪區自三十九年五月至九月下旬期間在重慶歌樂山匪偽西南軍區教導第一團受訓學習「中共發展史」「八一建軍史」……等課程……來台後既未據自首登記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許裕明
起訴日期
民國49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聲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楚雄原任陸軍前第二二三師六六八團團長民國三十九年夏秋之交與匪軍作戰潰散流落重慶時向歌樂山匪「西南軍區軍官教導第一團」登記受訓學習所謂「中共發展史」「八一建軍史」……等課程并參加坦白鬥爭等會思想受匪毒認有感化矯正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廖佩德(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6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聲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6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