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029號
原始職業
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違紀被罰因而不滿,同日下午六時許,乃乘寢室無人之際,以鋼筆在過期第三九四期及第三九五期B聯愛國獎券背面書寫「打倒三民主義,共產黨萬歲」暨「驅逐美帝解放台灣實行共產」等反動文字,分貼於該營之飯廳及福利社左門後等處。(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初特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方彭年(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1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