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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遠輝、顏淵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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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顏遠輝、顏淵深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省)
福建
籍貫(縣、市)
晉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10號、(62)葳孝字第7158號
公訴人
關鴻謨
辯護人
張明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6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雲濤
(審判長)、
孟廷杰
(審判官)、
郭政熙
(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1月26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軍法局覆判庭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許遠佞
(審判長)、
羅紹良
(審判官)、
郭芳宜
(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2月31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
(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月7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許遠佞
(審判長)、
羅紹良
(審判官)、
郭芳宜
(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月7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享字第00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
(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月10日
第7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63)更字第6號
公訴人
關鴻謨
辯護人
鄭庭壽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金振傑
(審判長)、
方正彬
(審判官)、
沈志純
(審判官)
書記官
徐文開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1月18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3年
裁判書字號
(63)更字第6號
公訴人
關鴻謨
辯護人
鄭庭壽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金振傑
、
方正彬
、
沈志純
書記官
徐文開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11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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