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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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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丹陽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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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5)安元字第2593號
原始職業
陸軍供應司令部經理署預財室空軍上校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顧瑛三十四年八九月間奉匪命至南京策動顧森為匪工作經其拒絕三十八九年間在台又兩次向其試探亦無結果……該顧森雖未接受顧瑛策動為匪工作然明知顧瑛為匪諜迄四十四年十一月十日顧瑛獲案止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戒嚴法(8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5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特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一)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孟昭習(審判官)、沙輝(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一)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顧瑛於三十五年七月受匪幹孫立本之命往南京游說當時任職空軍總司令部之堂叔顧森為匪策反空軍經顧森嚴拒未果至三十八年顧森隨軍來臺後復兩次故意談及前在南京游說投匪之事以為試探因見顧森反共態度堅決策反未成……顧森林淵清雖均不為顧瑛游說所動但既知其為匪諜而于其在四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被獲案前不向政府治安機關舉發。(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32-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不為顧瑛游說所動但已明知其係匪諜身份未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32-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第03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一)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孟昭習(審判官)、沙輝(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一)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顧瑛於三十五年七月受匪幹孫立本之命往南京游說當時任職空軍總司令部之堂叔顧森為匪策反空軍經顧森嚴拒未果至三十八年顧森隨軍來臺後復兩次故意談及潛在南京游說投匪之事以為試探因見顧森反共態度堅決策反未成……顧森林淵清雖均不為顧瑛游說所動但既知其為匪諜而於其在四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被獲案前不向政府治安機關舉發。(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字第42-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字第42-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字第04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一)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孟昭習(審判官)、沙輝(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譽字第3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戒嚴法(8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5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