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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泰興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委四文書科員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4)警審聲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馬紹庭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馬紹庭係江蘇泰興縣人,於民國三十年春,隨匪幹馬盤卿至該泰興縣城,充任匪軍第三縱隊陳玉生部與汪偽和平軍第十九師共同組織之揚子公司會計,該公司係雙方勾結之稅收機構,至三十二年秋離職……該公司固屬匪之外圍組織,但被告充任會計之犯行早在民國三十年春至三十二年秋,其於離開該公司後,迄未發現有繼續為匪活動情事,按其情節,尚屬輕微,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5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抗審字第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馬紹庭於三十年春,隨匪幹馬盤卿至該泰興縣城,充任匪軍第三縱隊陳玉生部,與汪偽和平軍第十九師共同組織之揚子公司會計,該公司係雙方勾結之稅收機構,至三十二年秋離職……該公司固屬匪之外圍組織,抗告人充任其會計之犯行,早在三十年春,至三十二年秋,於離開該公司後,迄未發現有繼續為匪活動情事,按其情節,尚屬輕微,認為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曹克己(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7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抗審字第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馬紹庭於三十年春,隨匪幹馬盤卿至該泰興縣城,充任匪軍第三縱隊陳玉生部,與汪偽和平軍第十九師共同組織之揚子公司會計,該公司係雙方勾結之稅收機構,至三十二年秋離職……該公司固屬匪之外圍組織,抗告人充任其會計之犯行,早在三十年春,至三十二年秋,於離開該公司後,迄未發現有繼續為匪活動情事,按其情節,尚屬輕微,認為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7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抗審字第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馬紹庭於三十年春,隨匪幹馬盤卿至該泰興縣城,充任匪軍第三縱隊陳玉生部,與汪偽和平軍第十九師共同組織之揚子公司會計,該公司係雙方勾結之稅收機構,至三十二年秋離職……該公司固屬匪之外圍組織,抗告人充任其會計之犯行,早在三十年春,至三十二年秋,於離開該公司後,迄未發現有繼續為匪活動情事,按其情節,尚屬輕微,認為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曹克己(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7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再審字第2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7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聲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馬紹庭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7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