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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興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北市聯勤兵工廠訓練班上士文書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關于劉鴻文部分管轄錯誤移送聯勤總司令部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31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劉鴻文係聯勤兵工訓練班上士文書曾於三十九年九月在陸軍第十九軍頂名陶志成充傳令班長於同年十一月畏苦逃亡(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密(乙)第12-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劉鴻文應移送聯勤總部審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密(乙)第12-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第03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8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關於劉鴻文部分管轄錯誤移送聯勤總司令部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暫無資料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