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高二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志生,係本部情報局同中校待命人員,歷任前軍統局蘭州訓練班同少校組員文書股長及前保密局上海看守所總務組同中校組長等職,三十九年四月,由匪區上海逃抵香港,即與該局取得聯絡。四十年三月,派任香港陳恭澍組組員,擔任佈置大陸情報工作。至四十二年底,該組結束後,仍留香港待命,竟意志動搖,於四十四年春,與匪方香港新晚報勾結,以退職特工筆名,於同年四月十八日起,撰登軍統局外史四十篇,于該匪報作有利於共匪之宣傳,且其所撰內容,極盡侮辱上官、挑撥離間能事,並將前軍統局所辦各種訓練班情形,併予洩漏。(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0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112-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上簽吳志生一名,係國防部情報局中校待命人員,曾歷任前軍統局蘭州訓練班少校組員文書股長,保密局上海看守所總務組中校組長,四十年三月,派往香港任組員,旋因該組結束,仍留港待命,竟意志動搖,與匪方香港新晚報勾結,以退職特工筆名,撰軍統局外史四十餘篇,連續在該報登載,作有利於匪之宣傳。(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