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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平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士全判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馮開誠(審判官)、孫恆瑞(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5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賢取係南麂漁民於四十一年農曆五月尾加入瑞安叛徒吳松之情報組織繼於同年農曆六月十二日匪攻南麂時充任嚮導自后隴岙帶匪登陸以致南麂一度淪陷同月十三日匪軍潰退該被告乃帶其妻即被告陳牡丹跟同逃竄(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機秘(乙)第72-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吳犯曾加入匪之情報組織匪攻南麂時並充當匪之嚮導嗣率同其妻陳牡丹隨匪撤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機秘(乙)第72-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34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0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士全判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馮開誠(審判官)、孫恆瑞(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士全判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守經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