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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萊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前海南補給區第一分站一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9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曾充當匪軍,在監又曾偶爾唱過匪黨歌曲(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21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卅六年被匪脅迫參軍(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9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曾充當匪軍,在監又曾偶爾唱過匪黨歌曲(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9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