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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祁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浙江總部披山地區司令部辦公室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聲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均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五月永嘉縣陷匪時未及逃出即向匪軍管會登記受匪訓練嗣因生活無着於三十九年初逃往江浙披山任江浙總部披山地區司令部辦公室主任。……思想行為顯係傾匪均有交付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13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曾接受匪方訓練……雖均無參加叛亂事實,而其思想完嫌偏差,各予交付感化三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鍔(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聲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均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五月永嘉縣陷匪時未及逃出即向匪軍管會登記受匪訓練嗣因生活無着於三十九年初逃往江浙披山任江浙總部披山地區司令部辦公室主任。(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5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