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聲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均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五月永嘉縣陷匪時未及逃出即向匪軍管會登記受匪訓練嗣因生活無着於三十九年初逃往江浙披山任江浙總部披山地區司令部辦公室主任。……思想行為顯係傾匪均有交付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