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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宣城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前東南反共救國軍總部中尉副官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9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21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唐魯係已決寄押嘉義監獄之軍事犯……亦在該監用粉筆在監犯劉萬華之房門上書寫「歡迎解放軍妓院」等文字亦利叛徒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9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9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