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淦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徐俊民……四十六年秋季,經施省吾介與國防部情報局駐香港單位,吸收為大陸工作人員……又與共匪建立關係,被匪吸收為偽廣東省公安人員,致與該局駐香港單位連絡中斷,並於四十八年夏及同年十月先後進入匪區,曾將其為我駐香港單位吸收為大陸工作人員、準備調台受訓各情,據實告知共匪,匪方當即命其設法滲入我方……四十八年七月間,被告又央請施省吾重新介由我駐香港單位,吸收為大陸工作人員,復於同(四十八)年十二月進入匪區,將其再被我方吸收之經過報告共匪,並奉偽廣東省公安廳指示,於其來台受訓結束後,爭取留港工作,以便蒐集我方派往大陸工作人員之訓練、派遣等活動情況……於四十九年四月廿六日由港來台受訓。(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