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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杭州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情報局單訓學員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馳法判字第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倪漢雲(審判長)、黨宗賢(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
書記官
董俊洲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8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淦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0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淦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徐俊民……四十六年秋季,經施省吾介與國防部情報局駐香港單位,吸收為大陸工作人員……又與共匪建立關係,被匪吸收為偽廣東省公安人員,致與該局駐香港單位連絡中斷,並於四十八年夏及同年十月先後進入匪區,曾將其為我駐香港單位吸收為大陸工作人員、準備調台受訓各情,據實告知共匪,匪方當即命其設法滲入我方……四十八年七月間,被告又央請施省吾重新介由我駐香港單位,吸收為大陸工作人員,復於同(四十八)年十二月進入匪區,將其再被我方吸收之經過報告共匪,並奉偽廣東省公安廳指示,於其來台受訓結束後,爭取留港工作,以便蒐集我方派往大陸工作人員之訓練、派遣等活動情況……於四十九年四月廿六日由港來台受訓。(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0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淦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0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淦字第4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0月2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馳法判字第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董俊洲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10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