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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巫溪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語日報社校對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0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迯叛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長)、金士祥(審判官)、李新會(審判官)
書記官
韓醴泉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1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靜昌係國語日報社校對受已判決匪徒蕭明華之指使以言語煽惑勸誘空軍飛行員即其侄李隆元及國防部第二廳技研室研究員即其表侄向金城投匪工作李向兩人不為所動(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3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3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400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2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7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立柏(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參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3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9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9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401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4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15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迯叛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長)、金士祥(審判官)、李新會(審判官)
書記官
韓醴泉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5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迯叛未遂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韓醴泉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5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