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陳依水林其官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依水、林其官均係船伕,曾於四十一年四月間,自馬尾載運匪諜林連官、劉金利前來馬祖刺探軍事消息……被告等雖無幫助及明知其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情事,但其與林連官、劉金利一同來往馬尾、馬祖間,業已多次經常接近,其思想不無受其影響。(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陳依水林其官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依水、林其官均係船伕,曾於四十一年四月間,自馬尾載運匪諜林連官、劉金利前來馬祖刺探軍事消息……被告等雖無幫助及明知其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情事,但其與林連官、劉金利一同來往馬尾、馬祖間,業已多次經常接近,其思想不無受其影響。(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