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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林森縣
畢業學校
私塾五年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魚販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9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連官、劉金利均業魚販,經常來往匪方福州、馬尾及我方高登、馬祖之間,自卅九年十二月及四十年農曆三月間起,至四十年五月間止,受匪幹指派,先後來我方高登、馬祖六、七次,調查駐軍數目、番號、兵力配備、砲台及海面佈雷情形,報告匪方。(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鍔(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4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