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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修仁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福建省反共救國軍閩北地區司令部砲兵隊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軍判字第1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竊據國土顛覆政府

陰謀投降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徐煦衡(審判長)、林湖舫(審判官)、陳慰(審判官)
書記官
馬宗輝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5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梁真忠即包藏禍心,意圖叛亂,從事吸收叛徒,預定於同年(42年)農曆九月間,發動暴動,竊據白肯島劫持長官,控制兵艦,開赴大陸豎白旗降匪……煽惑羅會財、林明、周佑文、謝凱加入其組織,共圖不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102-1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意圖叛亂,吸收叛徒,預定於農曆九月間,發動暴動,竊據白肯島劫持長官,控制兵艦,開赴大陸豎白旗降匪,並煽惑羅會財等四人加入組織,共圖不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102-1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第00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徹字第1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梁真忠……從事叛亂並開始吸收羅會財林明等分派任務進行暴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字第0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林湖舫(審判長)、張垚(審判官)、張亮熙(審判官)
書記官
馬宗輝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字第0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馬宗輝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2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