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3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段光洪供給匪方情報之事實係在內政部調查局偵訊時所供認查該局所移送之筆錄中當時並未追訊供給情報之事發生於何時及嚴匪明森有否將此報到匪方報告之全文如何至本部先後偵訊段光洪並質訊嚴明森則均否認有供給收受情報之事其他實情自難追究(其他)
惟該據該被告三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自白書述明「遂於本年一二月的時光告訴他關於我們裡面的人事組織以及我在統計機室擔任之工作和工作性質並說該統計機係交通部借給國防部者在工作效能僅能作加減碼和我同碼之用效能並不好因為該統計機係用在普通公共事業及其他方面之大統計故也」等語足以認定該被告供給嚴匪情報之事(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