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郫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防部第二廳技術研究室軍委一階研究員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0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長)、金士祥(審判官)、李新會(審判官)
書記官
韓醴泉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1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段光洪係國防部第二廳技術研究室研究員三十八年十一月經匪中央社會部在台組織份子嚴明森吸收加入匪幫工作隊擔任吸收黨徒搜取技術情報有將該廳技研室人事組織各部門任務及電碼統計機密暨其本人工作情形告知嚴匪(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3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3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400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2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7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段光洪供給匪方情報之事實係在內政部調查局偵訊時所供認查該局所移送之筆錄中當時並未追訊供給情報之事發生於何時及嚴匪明森有否將此報到匪方報告之全文如何至本部先後偵訊段光洪並質訊嚴明森則均否認有供給收受情報之事(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立柏(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參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3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段光洪供給匪方情報之事實係在內政部調查局偵訊時所供認查該局所移送之筆錄中當時並未追訊供給情報之事發生於何時及嚴匪明森有否將此報到匪方報告之全文如何至本部先後偵訊段光洪並質訊嚴明森則均否認有供給收受情報之事其他實情自難追究(其他)

惟該據該被告三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自白書述明「遂於本年一二月的時光告訴他關於我們裡面的人事組織以及我在統計機室擔任之工作和工作性質並說該統計機係交通部借給國防部者在工作效能僅能作加減碼和我同碼之用效能並不好因為該統計機係用在普通公共事業及其他方面之大統計故也」等語足以認定該被告供給嚴匪情報之事(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9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段光洪一名為匪之罪証明確既據前判決處死刑經簽擬核准並奉批「如擬」飭遵各在卷上簽擬將段光洪仍飭照原判執行死刑(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9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401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4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15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長)、金士祥(審判官)、李新會(審判官)
書記官
韓醴泉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5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韓醴泉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5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