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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宿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中校附員派誠正中學服務
被起訴時年齡
6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清評字第0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祝敬五言論歪曲,對三民主義信仰不堅,對國策認識不清,王化襄自首後無表現,前受匪思想渲染未泯,毛仁儉反共抗俄意識薄弱,并藏閱反動書刊,均應予以感化,并按情形輕微,著以保護管束代之,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86條3項)、刑法(92條)
審理人
黃松傑(審判官)
書記官
鄧永增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7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祝敬五、王化襄、毛仁儉同係該部校尉級附員,派誠正中學服務。祝、王二被告同被指於民國十六、七年參加共匪組織及卅九年間詆譭政府,毛仁儉私藏匪書,認有匪諜嫌疑等情,既據該部偵明。祝敬五、王化襄參加匪共組織,均於民國廿三年自首有案,毛仁儉雖私藏匪書,但無為匪事證,惟各言論不正,思想自難謂純,均依法裁定交付感化三年。經核……並准視各該被告感化成績,隨時易以保護管束。(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鍔(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清評字第0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祝敬五言論歪曲,對三民主義信仰不堅,對國策認識不清,王化襄自首後無表現,前受匪思想渲染未泯,毛仁儉反共抗俄意識薄弱,并藏閱反動書刊,均應予以感化,并按情形輕微,著以保護管束代之,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86條3項)、刑法(92條)
審理人
黃松傑(審判官)
書記官
鄧永增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7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清評字第0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86條3項)、刑法(92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鄧永增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1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