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7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祝敬五、王化襄、毛仁儉同係該部校尉級附員,派誠正中學服務。祝、王二被告同被指於民國十六、七年參加共匪組織及卅九年間詆譭政府,毛仁儉私藏匪書,認有匪諜嫌疑等情,既據該部偵明。祝敬五、王化襄參加匪共組織,均於民國廿三年自首有案,毛仁儉雖私藏匪書,但無為匪事證,惟各言論不正,思想自難謂純,均依法裁定交付感化三年。經核……並准視各該被告感化成績,隨時易以保護管束。(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鍔(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清評字第0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祝敬五言論歪曲,對三民主義信仰不堅,對國策認識不清,王化襄自首後無表現,前受匪思想渲染未泯,毛仁儉反共抗俄意識薄弱,并藏閱反動書刊,均應予以感化,并按情形輕微,著以保護管束代之,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86條3項)、刑法(92條)
審理人
黃松傑(審判官)
書記官
鄧永增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