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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宜興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5)安元字第2594號
原始職業
行政院新聞局辦事員
被起訴時年齡
6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王卓堂係匪諜王瑤君之父四十年初隨王瑤君一同來台並明知王瑤君為匪諜身份雖曾勸告王瑤君不可為匪工作但至王瑤君被獲案止並未向政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5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特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緩刑二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74條0項1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高(二)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王卓堂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74條0項1款)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劉志增(審判官)、馬光漢(審判官)、蕭宣哲(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高(二)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卓堂係被告王瑤君之父於民四十年初隨王瑤君來台時即知其女係來台為匪工作之匪諜至其女被捕時止王卓堂迄未向政府告密檢舉等情(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惟查王卓堂對於其女既加警告復勸辦理附匪份子登記雖未據檢舉其情不無可原並以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122-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女父王卓堂知匪不報原判以其曾向女勸告辦理附匪份子登記且年逾花甲情節不無可憫(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122-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第01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證字第1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卓堂年逾花甲與被告王瑤君情屬父女四十年間來台後曾警告其女勿為匪工作復於四十四年政府舉辦被迫附匪份子登記期間又勸其女登記……且被告錢克顯王瑤君夫婦所遺子女五人均屬幼稚最幼者年僅十月全靠被告王卓堂撫養其以前亦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32-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卓堂年逾花甲與王瑤君情屬父女四十年間來台後曾警告其女勿為匪工作並勸向政府舉辦自首登記固未據檢舉然其情節尚不無可憫且被告錢克顯王瑤君夫婦所遺子女五人均屬幼稚最幼者年僅十月全靠被告王卓堂撫養其以前亦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32-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第02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高(二)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王卓堂聲請駁回

緩刑二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74條0項1款)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劉志增(審判官)、馬光漢(審判官)、蕭宣哲(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王建炎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證字第2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緩刑二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74條0項1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3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