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40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王曉春……被訴於三十一年參加朱毛匪幫外圍組織之孫文主義同盟會,三十八年七月……由京輾轉來台。三十九年九月,派在該部誠正小學服務時,親對同事李端清、陳文萃、李振雲、葛修箴等,連續為匪宣傳,詆譭政府等情……(被告)未將其內亂罪向政府自首表示脫離,復更為匪宣傳,詆譭政府,不但其行為顯在繼續中,且達於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程度,應按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論科……衡情減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12-1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核,該犯於卅一年參加匪幫外圍組織,到台後並未自首,復連續為匪宣傳,詆譭政府,但無與匪取得聯絡事證,已據原審訊明。國防部覆核意見,依非法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著手實行罪,減處刑十五年(與原判刑期相同),尚無不合。(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