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宿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同少校附員派誠正小學服務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清評字第0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連續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蕭冀勉(審判長)、傅春生(審判官)、黃松傑(審判官)
書記官
鄧永增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7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鍔(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篤晶字第2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連續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周子道(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傅春生(審判官)
書記官
劉冠亞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40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王曉春……被訴於三十一年參加朱毛匪幫外圍組織之孫文主義同盟會,三十八年七月……由京輾轉來台。三十九年九月,派在該部誠正小學服務時,親對同事李端清、陳文萃、李振雲、葛修箴等,連續為匪宣傳,詆譭政府等情……(被告)未將其內亂罪向政府自首表示脫離,復更為匪宣傳,詆譭政府,不但其行為顯在繼續中,且達於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程度,應按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論科……衡情減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12-1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核,該犯於卅一年參加匪幫外圍組織,到台後並未自首,復連續為匪宣傳,詆譭政府,但無與匪取得聯絡事證,已據原審訊明。國防部覆核意見,依非法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著手實行罪,減處刑十五年(與原判刑期相同),尚無不合。(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12-1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01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4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篤晶字第2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蕭冀勉(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傅春生(審判官)
書記官
葉桐封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13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曉春於參加匪幫組織後,而有繼續為匪有利宣傳及詆譭政府等行動,原判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經核,尚無不合。(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62-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該犯王曉春一名,於參加匪幫組織後,而又繼續為匪有利宣傳及詆譭政府等行動,原判按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處死刑。(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62-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06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17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篤晶字第2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蕭冀勉(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傅春生(審判官)
書記官
葉桐封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篤晶字第2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葉桐封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7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