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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溫嶺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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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0)則剴起字第185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王章桂、陳妹保前係中華人民反共救國軍天台山區挺進第三縱隊第十一大隊二等兵,于卅九年九月間,王章桂、陳妹保等八名,奉命攜帶武器,隨該大隊大隊坿阮三春,由駐地黃礁潛赴匪區溫嶺縣道士冠河洋鄉第七保,後阮三春煽惑王章桂、陳妹保等投匪,復於本年六、七月間於黃礁等地攻擊我游擊隊。(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王章桂、陳妹保前係中華人民反共救國軍天台山區挺進第三縱隊第十一大隊二等兵,于卅九年九月間,王章桂、陳妹保等八名,奉命攜帶武器,隨該大隊大隊坿阮三春,由駐地黃礁潛赴匪區溫嶺縣道士冠河洋鄉第七保,後阮三春煽惑王章桂、陳妹保等投匪,復於本年六、七月間於黃礁等地攻擊我游擊隊。(為前款之人犯所煽惑而聽從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小霆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2月2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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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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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暫無資料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