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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錦州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十九軍政工隊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2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30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不受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有樑(審判長)、劉達(審判官)、鮑濟嚴(審判官)
書記官
李樹德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法簽字第5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複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聯芬字第3903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銑(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助字第12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銑(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30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不受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有樑(審判長)、劉達(審判官)、鮑濟嚴(審判官)
書記官
李樹德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3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30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不受理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樹德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2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