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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晉江縣
畢業學校
海軍軍官學校四十三年班學生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海軍軍官學校四十三年班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典暢字第17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其餘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毛繼和(審判長)、陸希超(審判官)、李明(審判官)
書記官
鮑掄魁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秦長城被訴參加共產匪黨組織,及以軍事情報供給匪方,意圖便利匪方軍事登陸顛覆政府……被告在台灣省保安司令部看守所、台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先後所寫反動文字千篇一律,悉為誣蔑元首,攻訐政府,曲解主義,破壞國體與傾心共產主義,崇拜叛亂政權之辭,叛逆之情,暴露無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軍事檢察官聲請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詹敦仁(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昭字第1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海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晉傳棟(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沙輝(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昭字第1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昭字第1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海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晉傳棟(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沙輝(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昭字第6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典暢字第30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與圖表交付叛徒

連續以文字與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其餘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安國祥(審判長)、龍鍾煌(審判官)、馬幼良(審判官)
書記官
鮑掄魁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普敷字第0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海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普敷字第0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羅列(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普敷字第0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海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敷字第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羅列(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具評字第06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與圖表交付叛徒

連續以文字與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陳書茂(審判長)、蔡景陽(審判官)、龍鍾煌(審判官)
書記官
葉華貴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4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按被告身為匪黨黨員,以供給匪方軍事情報,為匪宣傳,先後不斷撰寫反動文字,侮蔑政府與統帥,種種非法方法,希圖布酋、毛匪及早解放政府所在地台灣,犯意之所在與犯行之實施,基諸首開說明,顯已構成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之罪,應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科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軍事檢察官聲請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詹敦仁(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4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敦字第0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與圖表交付叛徒

連續以文字與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5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敦字第0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秦長城係海軍軍官學校四十三年班學生,自幼與許祖玉(即許祖義又名許祖榮)為鄰,情同骨肉。稍長,服務軍旅,亦有音信往還。迨三十八年間,被告任前陸軍第廿二兵團上尉參謀時,與許祖玉相遇於廈門,許時已為叛徒,被告乃利用職務上之便利,將金門防守工事圖及三二五師副師長陳繼金交其轉遞之電訊連絡波長、呼號等件,先後交付許匪。來台以後,探悉匪方派台工作之賈克勤,將於卅九年間,返回匪區,乃以偵得台灣西岸河流形勢便於登陸情形之軍事上有利用價值之情報,託賈轉告許匪,嗣後賈未成行。(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卅九年案發,由海軍總部將被告扣解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該被告竟於四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至同年八月七日,在羈押中,先後九次書寫報告與讀書心得,並口頭向他人宣傳共產主義,又於四十六年九月十四日,以同樣方式,書寫讀書心得及報告,為匪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5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敦字第0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與圖表交付叛徒

連續以文字與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秦愈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5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敦字第3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6月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覆高敦字第0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與圖表交付叛徒

連續以文字與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秦愈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5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8,覆高敦,0086 【裁判日期】480521 【裁判機關】國防部 【受裁判者】秦長城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國防部判決                       四十八年度覆高敦字苐○八六號   聲請人 海軍縂司令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秦長城 男 年三十四歲 福建晋江人 海軍軍官學校四十三年班學生。 右聲請人因被告叛乱案件,對海軍縂司令部中華民國四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更審判決,聲請覆判,本部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秦長城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與图表交付叛徒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連續以文字與演説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五年,执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産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秦長城係海軍軍官學校四十三年班學生,自幼與許祖玉(即許祖義又名許祖榮)為鄰情同骨肉。稍長,服務軍旅,亦有音信往還,迨三十八年间,被告任前陸軍苐廾二兵團上尉参謀時,與許祖玉相遇於厦門,許時已為叛徒,被告乃利用職務上之便利,將金門防守工事图及三二五師副師長陳継金交其轉遞之電訊連絡波長呼號等件,先後交付許匪。來台之後,探悉匪方派台工作之賈克勤,將於卅九年间,返囬匪區,乃以偵得台湾西岸河流形势便於登陸情形之軍事上有利用價值之情報,託賈轉告許匪。嗣後賈未成行,卅九年案發,由海軍縂部將被告扣觧前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偵辦,該被告竟於四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至同年八月七日,在覊押中,先後九次書寫報告與讀書心得,並口頭向他人宣傳共産主義,又於四十六年九月十四日,以同樣方式,書寫讀書心得及報告,為匪宣傳,案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等情,係以為匪宣傳部份,業据被告自白,核與原報案情形相符,並有其親筆書寫之反動宣傳品,附卷可稽。関於供給叛徒情報部份,雖矢口否認,然經歐文化賈克勤分別供証屬實,核與其以往之報告及供述相符,再参以余景祥之談話紀要,自不容其飾辯,為其所憑之証据。認上開兩部份,均屬連續行為,且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依法論以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與图表,交付叛徒,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褫奪公權十年,連續以文字與演説,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五年,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褫奪公權十年,其被訴企图顛覆政府,及参加叛乱組織部份,認為不能証明,諭知無罪,固非無見。聲請意旨,以被告先後將金門防守工事图等,交付許匪,並連續撰寫反動文字,為匪宣傳,顕已構成意图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罪,原判不依該罪處断,用法顕屬不當等語。卷查該被告對参加匪党一事,始終堅不承認,經原審調查結果,亦乏具體証明,原判決因按懲治叛乱條例苐四條苐一項苐二欵及苐七條論處,尚非不當,(因同一事實,原判決應毋庸另為無罪之宣告)惟該被告迭次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與图表,交付叛徒,並於覊押後,不断以文字及口頭宣傳匪党主義,並歪曲事實,詆譭政府,足徵毫無悛悔,於法實屬無可矜全。原判既認其悪性甚深,應予從重量刑,乃竟從低度之有期徒刑科處,不惟量刑失出,亦屬理由矛盾,應由本部將原判決撤銷,自為判決,並依其情節,處以極刑,用昭烱戒。 据上論結,應依軍事審判法苐二百零八條苐一項前段,懲治叛乱條例苐四條苐一項苐二款苐五欵苐二項苐七條苐八條苐一項,苐十二條,刑法苐五十六條,苐三十七條苐一項,苐五十一條苐二欵,苐八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八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國防部高等覆判庭 審判長 陳 文 明 審判官 夏 明 翼 審判官 晉 傳 棟 審判官 徐 鎮 球 審判官 李 光 業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八 年 五 月 廾 五 日 本件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秦   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