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秦長城被訴參加共產匪黨組織,及以軍事情報供給匪方,意圖便利匪方軍事登陸顛覆政府……被告在台灣省保安司令部看守所、台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先後所寫反動文字千篇一律,悉為誣蔑元首,攻訐政府,曲解主義,破壞國體與傾心共產主義,崇拜叛亂政權之辭,叛逆之情,暴露無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軍事檢察官聲請覆判(其他)
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與圖表交付叛徒
連續以文字與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其餘部份無罪
按被告身為匪黨黨員,以供給匪方軍事情報,為匪宣傳,先後不斷撰寫反動文字,侮蔑政府與統帥,種種非法方法,希圖布酋、毛匪及早解放政府所在地台灣,犯意之所在與犯行之實施,基諸首開說明,顯已構成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之罪,應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科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軍事檢察官聲請覆判(其他)
原判決撤銷
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與圖表交付叛徒
連續以文字與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被告秦長城係海軍軍官學校四十三年班學生,自幼與許祖玉(即許祖義又名許祖榮)為鄰,情同骨肉。稍長,服務軍旅,亦有音信往還。迨三十八年間,被告任前陸軍第廿二兵團上尉參謀時,與許祖玉相遇於廈門,許時已為叛徒,被告乃利用職務上之便利,將金門防守工事圖及三二五師副師長陳繼金交其轉遞之電訊連絡波長、呼號等件,先後交付許匪。來台以後,探悉匪方派台工作之賈克勤,將於卅九年間,返回匪區,乃以偵得台灣西岸河流形勢便於登陸情形之軍事上有利用價值之情報,託賈轉告許匪,嗣後賈未成行。(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卅九年案發,由海軍總部將被告扣解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該被告竟於四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至同年八月七日,在羈押中,先後九次書寫報告與讀書心得,並口頭向他人宣傳共產主義,又於四十六年九月十四日,以同樣方式,書寫讀書心得及報告,為匪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原判決撤銷
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與圖表交付叛徒
連續以文字與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原判決撤銷
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與圖表交付叛徒
連續以文字與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