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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新建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福建省反共救國軍閩北地區司令部通訊隊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軍判字第1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知匪不報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6月、褫奪公權 1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徐煦衡(審判長)、林湖舫(審判官)、陳慰(審判官)
書記官
馬宗輝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5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梁真忠)吸收羅會財、林明等分派任務,實行暴動(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102-1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梁真忠)煽惑羅會財等四人加入組織,共圖不軌,該羅會財、林明雖未應允,但未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102-1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第00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1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字第0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林湖舫(審判長)、張垚(審判官)、張亮熙(審判官)
書記官
馬宗輝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字第0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馬宗輝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2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