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安律字第12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阿冉一名飭撤銷其叛亂部分不付軍法審判之裁決另依收容逃兵罪擬判報核等因查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九條收容逃兵罪之成立須被告有軍人身分而收容逃亡官兵方能構成該張阿冉因匪諜宋增勳至其家時詐稱逃兵懇其收容事實宋匪既非逃兵被告張阿冉亦無軍人身分顯難以該罪論處惟宋增勳雖非逃兵但係依法逮捕之犯人張阿冉雖不知其係匪諜然已悉其為逃亡之人犯而予藏匿殊有觸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犯人之罪嫌但該罪應由法院審理且該張阿冉當台灣省警務處解案時係認其藏匿有觸犯懲治叛亂條例之罪嫌該藏匿叛徒部分既無罪嫌依程序應予不付軍法審判裁決處分俟裁決奉核准後再將該張阿冉藏匿犯人部分解送法院辦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鴻鈞(兼台灣省保安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