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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新竹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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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823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9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龎字第26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周林捷、周耀貢、張阿冉,同被控有明知周耀旋宋增勳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嫌,亦據該部偵明被告周林捷、周耀貢僅誤信周耀旋詭稱為友作保借款,因友虧空逃匿怕找保人,故亦逃避給他幾次飯喫……確不知其為匪諜,認為犯罪嫌疑不足,依法裁決均不付軍法審判。(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字第112-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周林捷周耀貢張阿冉等三名均台省新竹農民該周耀旋宋增勳於逃亡時曾分別在周張家住宿或吃飯數餐(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字第112-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弘字第02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6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安律字第12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阿冉一名飭撤銷其叛亂部分不付軍法審判之裁決另依收容逃兵罪擬判報核等因查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九條收容逃兵罪之成立須被告有軍人身分而收容逃亡官兵方能構成該張阿冉因匪諜宋增勳至其家時詐稱逃兵懇其收容事實宋匪既非逃兵被告張阿冉亦無軍人身分顯難以該罪論處惟宋增勳雖非逃兵但係依法逮捕之犯人張阿冉雖不知其係匪諜然已悉其為逃亡之人犯而予藏匿殊有觸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犯人之罪嫌但該罪應由法院審理且該張阿冉當台灣省警務處解案時係認其藏匿有觸犯懲治叛亂條例之罪嫌該藏匿叛徒部分既無罪嫌依程序應予不付軍法審判裁決處分俟裁決奉核准後再將該張阿冉藏匿犯人部分解送法院辦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鴻鈞(兼台灣省保安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10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阿冉雖不知其係匪諜然已悉其為逃亡之人犯而予藏匿殊有觸犯刑法第1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藏匿犯人之罪嫌但該罪應由法院審理且該張阿冉當台灣省警務處解案時係認其藏匿叛徒有觸犯懲治叛亂條例之罪嫌該藏匿叛徒部分既無罪嫌依程序應予不付軍法審判裁決處分俟裁決奉核准後再將該張阿冉藏匿犯人部分解送法院辦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康字第4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13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序字第38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周林捷周耀貢張阿冉均不付軍法審判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濟良(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2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8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周林捷周耀貢張阿冉均不付軍法審判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4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