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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林森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船伕
被起訴時年齡
2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陳依水林其官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依水、林其官均係船伕,曾於四十一年四月間,自馬尾載運匪諜林連官、劉金利前來馬祖刺探軍事消息……被告等雖無幫助及明知其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情事,但其與林連官、劉金利一同來往馬尾、馬祖間,業已多次經常接近,其思想不無受其影響。(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9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依水、林其官,係載運該林連官、劉金利來馬祖之船伕,軍事檢察官以其雖無幫助及明知其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情事,但與林連官等經常接近,思想自已受影響,認有感化必要,聲請交付感化,亦經該部裁定如予交付感化,其期間定為三年,並視其感化成績,隨時易以保護管束。(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鍔(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陳依水林其官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依水、林其官均係船伕,曾於四十一年四月間,自馬尾載運匪諜林連官、劉金利前來馬祖刺探軍事消息……被告等雖無幫助及明知其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情事,但其與林連官、劉金利一同來往馬尾、馬祖間,業已多次經常接近,其思想不無受其影響。(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陳依水林其官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4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