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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平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士全判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馮開誠(審判官)、孫恆瑞(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5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牡丹知其夫為匪時係在匪攻南麂之後嗣被帶往匪區無法告密檢舉尚難令負刑責諭知無罪經核陳牡丹一名雖不能構成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罪但久與其夫相處思想當亦非純正擬將此部份撤銷改判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機秘(乙)第72-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吳犯曾加入匪之情報組織匪攻南麂時並充當匪之嚮導嗣率同其妻陳牡丹隨匪撤退(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機秘(乙)第72-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34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0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士全判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得知被告吳賢取為匪工作之知悉期間係在匪軍攻陷南麂之後且匪軍於逃逸時又將被告帶往瑞安平陽等匪區實無法實施告密檢舉之義務況被告陳牡丹被捕後於本部審檢各庭均經坦白承認被告吳賢取之叛亂罪刑自要難令負刑責惟其思想受匪渲染日久應施感化教育(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馮開誠(審判官)、孫恆瑞(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士全判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守經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