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林森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福建省海上保安第一縱隊白犬島檢查員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9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雷震聲何巖琨對於參加叛亂組織或為匪工作幫助叛亂之情節尚無具體事實無其他有力佐證自難據認有為叛徒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該被告等身居匪區甚久且來往福州及白犬島多次足見並非忠貞之士惟情節輕微認有交付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1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9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1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