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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廣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戰鬥團前第1中隊少尉戰鬥員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和審字第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侵占遺失物免刑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61條0項1款)、刑法(337條)
審理人
鍾振煇(審判長)、郭瑞根(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
書記官
楊慰嚴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7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19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八年九月間在廣州黃埔碼頭拾獲收報機一具隨軍攜帶來台改裝為收音機後於卅九年三月間賣得公幣九十元化用(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和審字第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侵占遺失物免刑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61條0項1款)、刑法(337條)
審理人
鍾振煇(審判長)、郭瑞根(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
書記官
劉森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和審字第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侵占遺失物免刑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61條0項1款)、刑法(33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森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2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