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聲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均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上海陷匪後即向共匪船員工會上海支會登記領取船員証川行匪區三十九年九月隨輪載運民貨往晉江途經披山為我軍截獲先後任江浙總部披山地區司令部書記官副官等職……領取匪共船員証在匪區川行思想行為顯係傾匪均有交付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聲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均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上海陷匪後,即向共匪船員公會上海支會登記,領取船員証,川行匪區。三十九年九月隨輪載運民貨往晉江,途經披山為我軍截獲,先後任披山地區司令部書記官副官等職。……領取匪共船員証,在匪區川行,思想行為顯係傾匪,均有交付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