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澄字第34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三年由胞兄高宣武介紹入匪區桞林師範學校就讀旋即參加匪冀魯豫邊區指揮部受訓學習通訊電碼等技術工作于三十五年至三十六年七月被派在濟南擔任學運工作挑撥學生仇視政府三十八年春復投入我方杭州山東第二聯中求學加入匪幫外圍組織新潮社負責文字宣傳等任務嗣我台灣省保警隊在杭州招考學員即行應考於錄取後當受匪工作人員李芸萍指示隨隊來台潛伏(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書記官
張傳仁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7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高晞生三十三年正月入匪栁林師範學校受訓一年畢業後正式參加匪幫組織三十五年至三十六年六月間由匪派任濟南學運工作分擔小組長誘惑青年加入叛亂三十六年七月痛其祖母為匪殺害翻然覺悟與匪絕交三十七年九月考入杭州之山東第二聯合中學遇昔女同學李芸萍勸其重返匪幫組織當加拒絕李乃介紹其加入該聯中專研文藝之新潮社用資籠絡是年底考入台灣省保警隊來台受訓分發基隆市警察局服務時發覺上情未據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覆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2,審覆,0003
【裁判日期】420814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高晞生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2)審覆字第三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高晞生 男 年廿六歲 山東清平縣人 住基隆市警察局 業基隆市警察局警員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張元傑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本部判決報奉 國防部四十二年八月八日(42)廉龐字第一九四七號令改判如左
主文
高晞生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事實
高晞生于民國卅三年正月間由其胞兄高宣武介入匪幫所設之柳林師範學校受訓研究毛匪言論新民主主義淺說六衆哲學等邪說一年畢業後并於同年底正式參加匪幫組織卅五年至卅六年六月間由匪派往濟南擔任學運工作充學運計劃分組小組長專行誘惑一般愛好文藝及音樂青年加入叛亂卅六年七月間因其祖母在原籍為匪所害頓生覺悟遂不再與匪往來卅七年九月間高晞生考入杭州之山東第二聯合中學適遇昔日在柳林受訓之女同學李芸萍勸其重回匪幫組織高雖加拒絕然仍循李介紹其加入該校專門研究文藝之新潮社以資籠絡是年底高晞生在杭考入台灣保警隊來台企圖繼續為匪工作第入警察學校受訓畢業後分發基隆市警察局服務旋由該局發覺上開情事將其扣案解部審明判決
理由
本件被告高晞生對于民國卅三年正月間經其胞兄高宣武介入匪幫所設立之柳林師範學校受訓研究毛匪言論及新民主主義等邪說畢業後并於同年底正式加入匪幫組織卅五年至卅六年六月間奉匪命前往濟南擔任學運工作充學運計劃分組小組長專門誘惑一般愛好文藝音樂青年從事叛亂等事實業據其迭次于本部審訊時供認不諱前後均屬相符犯情至臻明確惟據供稱「我雖有於民國卅三年底參加共匪組織但當時僅知其為師範學校之校友會後來才知其為共匪組織迨至卅六年暑假期間祖母為匪殺害後共匪之猙獰面目暴露無遣深感後悔即不再與之往來後來李芸萍雖一再勸我重回組織我均嚴加拒絕至我之投考保警來台即係迷途知返決意與共匪斷絕關係」等語查被告參加朱毛匪幫組織擔任匪學運計劃分組小組長誘惑一般青年從事叛亂等犯行雖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以前而其來台亦係預備繼續為匪工作迄於民國卅九年九月十九日被扣案時止并未向政府自首或自新是其犯行仍在繼續狀態中至堪認定自應適用現行之懲治叛亂條例依照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科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以昭烱戒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後段第十二條刑法第卅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甘勵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八 月 十 四 日
書記官 徐松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