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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如皋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2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誣告他人為叛徒作響導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
審理人
陶銳(審判長)、田泰運(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9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季康與于增延夫婦素有惡感於四十年五月間虛構不實先後向大肚紙廠保警分隊誣告于夫婦在上海淪陷後聯絡匪幹秦漢文何克禮等造具如皋縣逃居上海軍政首長名冊交與匪幹并帶路逐戶逮捕該分隊之首胡智警隊員林泰安信為真實層報上級等情(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2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誣告他人為叛徒作響導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
審理人
陶銳(審判長)、田泰運(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2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誣告他人為叛徒作響導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5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