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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染布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為叛徒作嚮導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龐字第32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猛因經營染布行商認識廖玉蘭以廖夫許丁蔭因案羈押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于四十一年三月間即與許廖玉蘭通姦旋即姘居嗣以許丁蔭判決無罪即將釋放該被告戀姦情熱乃于同年七月間撰寫匿名報告一紙密告許丁蔭為共匪傳報人在白河河東里連絡匪諜顏某企圖使許丁蔭受刑事處分等情(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為叛徒作嚮導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2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為叛徒作嚮導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2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