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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即墨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傭工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4)警審聲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黃祖勉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祖勉,原服務軍旅,自民國四十八年退伍失業後,即對政府不滿,五十三年五月七日以大陸比為田園、人民比作嘉禾,草包將軍則影射總統,毛蟲意指毛匪,撰寫「重整田園」一文……五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被告復撰寫「最坦白最光明的解釋」一文……先後自高雄市郵寄台北市聯合報社,請求發佈……總統為我反共領導中心,共匪攻擊之對象。被告撰文任意詆毀,不啻為匪張目。雖未為不特定之多數人共見共聞,第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抗教字第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黃祖勉原服務軍旅,自民國四十八年退伍失業後,即對政府不滿,五十三年五月七日以大陸比為田園、人民比作嘉禾,草包將軍則影射總統,毛蟲意指毛匪,撰寫「重整田園」一文……五十三年八月三十日,抗告人復撰寫「最坦白最光明的解釋」一文……先後自高雄市郵寄台北市聯合報社,請求發佈……總統為我反共領導中心,共匪攻擊之對象,抗告人撰文任意詆毀,不啻為匪張目。雖抗告人撰寫上開荒謬文字,於付郵後即被查獲,尚未為不特定之多數人共見共聞,第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抗教字第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黃祖勉原服務軍旅,自民國四十八年退伍失業後,即對政府不滿,五十三年五月七日以大陸比為田園、人民比作嘉禾,草包將軍則影射總統,毛蟲意指毛匪,撰寫「重整田園」一文……五十三年八月三十日,抗告人復撰寫「最坦白最光明的解釋」一文……先後自高雄市郵寄台北市聯合報社,請求發佈……總統為我反共領導中心,共匪攻擊之對象,抗告人撰文任意詆毀,不啻為匪張目。雖抗告人撰寫上開荒謬文字,於付郵後即被查獲,尚未為不特定之多數人共見共聞,第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3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抗教字第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黃祖勉原服務軍旅,自民國四十八年退伍失業後,即對政府不滿,五十三年五月七日以大陸比為田園、人民比作嘉禾,草包將軍則影射總統,毛蟲意指毛匪,撰寫「重整田園」一文……五十三年八月三十日,抗告人復撰寫「最坦白最光明的解釋」一文……先後自高雄市郵寄台北市聯合報社,請求發佈……總統為我反共領導中心,共匪攻擊之對象,抗告人撰文任意詆毀,不啻為匪張目。雖抗告人撰寫上開荒謬文字,於付郵後即被查獲,尚未為不特定之多數人共見共聞,第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3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再教字第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3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聲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黃祖勉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3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