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更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一年間在江蘇省丹陽縣結識曾於匪新四軍工作之另案被告顧瑛嗣該顧瑛於三十五年冬潛來台灣居住于林淵清家中約二三月當時顧瑛曾向被告言明係匪幹陳志孫立本派遣來台與之聯絡並邀其為匪工作該林淵清雖拒絕合作但明知顧瑛為匪諜直至四十四年十一月十日顧瑛被捕未向政府治安機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立柏(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副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