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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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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5)安元字第2593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顧瑛抵台後初居林淵清家中約有三月並將為匪任務告知林淵清希望林淵清一同為匪工作經林拒絕顧瑛離開林家後林淵清曾因事一再至顧瑛處訪晤該顧森及林淵清均明知顧瑛為匪諜迄被獲案止未向政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戒嚴法(8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5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特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一)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林淵清部份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孟昭習(審判官)、沙輝(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一)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32-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32-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第03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一)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顧瑛林淵清部分撤銷

林淵清部分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孟昭習(審判官)、沙輝(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一)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字第42-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字第42-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字第04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一)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顧瑛林淵清部份撤銷

林淵清部份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孟昭習(審判官)、沙輝(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譽字第3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更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更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一年間在江蘇省丹陽縣結識曾於匪新四軍工作之另案被告顧瑛嗣該顧瑛於三十五年冬潛來台灣居住于林淵清家中約二三月當時顧瑛曾向被告言明係匪幹陳志孫立本派遣來台與之聯絡並邀其為匪工作該林淵清雖拒絕合作但明知顧瑛為匪諜直至四十四年十一月十日顧瑛被捕未向政府治安機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立柏(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副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更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四)字第1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四)字第1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一年在江蘇丹陽線與曾在匪新四軍工作之另案被告顧瑛結識嗣該顧瑛於卅五年潛來台灣曾向聲請人言明係匪幹陳志孫立本派遣來台與之聯絡並邀其為匪工作雖予拒絕但已明知顧瑛為匪諜身份直至四十四年十一月顧匪被捕時迄未向政府治安機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72-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江蘇丹陽縣結識顧瑛三十五年該顧瑛潛來台灣住其家中曾向其言明係匪幹陳志孫立本派遣與之聯絡并邀其參加為匪工作雖予拒絕但已知顧瑛身份直至顧瑛被捕時迄未向政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72-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第07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四)字第1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王建炎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8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護字第5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8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審更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8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