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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於卅六年前充一九八師政工處秘書駐紮錦洲時由李粟介紹參加匪黨匪冀遼熱軍區王光(即王維生)之命策動部隊投匪卅八年十二月間又接王匪維生函約暗號與高弘連絡共同開展軍中地下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應發還嚴為覆審(其他)
對於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所得財物
餘無罪
於三十八年辦理官兵福利向公賣局請配香菸二百五十箱圖利新台幣八百九十五元入己……文釋疑對於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所得財物……其餘叛亂部份諭知無罪(其他)
本案經核卷判事實仍未明確擬將全卷飭交保密局偵辦詳盡後解由國防部審判(其他)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擬照原件所請准予復審(其他)
原判決關於文釋疑貪汙部分撤銷
文釋疑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