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6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王輝於三十八年八月……供給自存河北臨榆縣政府國民身份證由高白楓偽造縣印轉交白萍蓋用行使……原判以高白楓共同偽造及王輝幫助偽造護照相類之證書罪論處且高犯僅處有期徒刑一年均有未洽擬予撤銷改判高白楓共同偽造公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一年其餘叛亂部份仍如原判諭知無罪繳案空白偽造身份證一紙沒收(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212條)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王輝於三十八年九月間……供給其原籍河北臨榆縣政府所發之國民身份證以便照樣偽造並由高白楓代為偽造縣印交與蓋用行使……被告高白楓共同偽造及王輝幫助偽造公印與關於護照相類之證書部份以上二罪因互有方法結果關係均應從一重以偽造公印論罪……高犯僅處有徒刑一年均有未洽擬予撤銷改判高白楓共同偽造公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一年其餘叛亂部份仍如原判諭知無罪繳案空白偽造身份證一紙沒收(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