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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淮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北寧夏路國民學校內業戡建劇團編導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30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偽造公印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8條1項)
審理人
王有樑(審判長)、劉達(審判官)、鮑濟嚴(審判官)
書記官
李樹德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法簽字第5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高白楓偽造河北省臨榆縣政府印信(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複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聯芬字第3903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助字第12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銑(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6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偽造關於護照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餘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212條)
審理人
李葆初(審判長)、陳煥生(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6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輝於三十八年八月……供給自存河北臨榆縣政府國民身份證由高白楓偽造縣印轉交白萍蓋用行使……原判以高白楓共同偽造及王輝幫助偽造護照相類之證書罪論處且高犯僅處有期徒刑一年均有未洽擬予撤銷改判高白楓共同偽造公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一年其餘叛亂部份仍如原判諭知無罪繳案空白偽造身份證一紙沒收(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212條)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42-0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經核卷判事實仍未明確擬將全卷飭交保密局偵辦詳盡後解由國防部審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42-0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克瑞字第17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11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3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偽造關於護照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餘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212條)
審理人
左協(審判長)、李仲酺(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輝於三十八年九月間……供給其原籍河北臨榆縣政府所發之國民身份證以便照樣偽造並由高白楓代為偽造縣印交與蓋用行使……被告高白楓共同偽造及王輝幫助偽造公印與關於護照相類之證書部份以上二罪因互有方法結果關係均應從一重以偽造公印論罪……高犯僅處有徒刑一年均有未洽擬予撤銷改判高白楓共同偽造公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一年其餘叛亂部份仍如原判諭知無罪繳案空白偽造身份證一紙沒收(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22-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22-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強仁字第3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0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7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偽造公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餘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2條)、刑法(218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左協(審判長)、李仲酺(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6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五月間隨軍由滬撤退來台其時伊弟高弘當撤退時被俘逃出返回北平後曾受匪方訓練參加演劇……為該高白楓所明知而於高弘抵港後該高白楓竟為之辦理來台入境證未予檢舉至高弘蒞台時該高白楓雖在基隆碼頭於檢查人員監視下會晤並無接談機會此外經多方調查亦無發現該高白楓自身有為匪諜罪嫌(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102-1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核高白楓一名僅卅八年間得父信知悉高弘在平曾受匪訓練且迭經審訊並無發現高有其他為匪諜事證所判另以偽造公印罪處刑二年似可照准餘擬准備查(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102-1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康字第0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4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覆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陳煥生(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11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密(乙)第42-1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高白楓一名既經一再復審雖無為匪諜之事証但其偽造公印之罪仍屬存在擬飭照偽造公印罪判處徒刑四年(最高五年)於執行完畢後並予另付感化三年得易付管束當否乞示(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密(乙)第42-1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康字第06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17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覆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212條)、刑法(218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陳煥生(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212條)、刑法(218條1項)、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