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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長沙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5)典其起字第103號
原始職業
陸軍指揮參謀學校上校教官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與已決匪諜蘇藝林係前陸軍大學同學,被告係國軍高級軍官為其工作上爭取之主要對象,乃迭伺被告多方遊說進行爭取,38年被告徵得蘇匪同意後前往定海就任八十七軍副參謀長,39年潛台重要匪諜及蘇匪之母潛赴匪區時係經被告由台同船偕往定海便利于匪等進入大陸匪區(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侯應麟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9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審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李鴻慈(審判長)、張國卿(審判官)、姚錫玖(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鑑握聲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犯罪時正當匪幫叫囂武力攻台,被告竟爾動搖對于叛徒加以包庇其犯罪動機與目的可以想見復便利于非潛返大陸匪區致重要匪諜漏網而使國家蒙受極大損害,量刑似尚嫌輕爰依軍事審判法聲請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趙公嘏(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鑑握追字第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於沒收財產部分漏未宣告引據前開法條於法尚有未合除量刑嫌輕部分前已聲請覆判外爰依軍事審判法提出追加理由(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趙公嘏(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二)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張國維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沙輝(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二)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42-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42-67號、(46)準諳字第2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第05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二)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本部普通審判庭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沙輝(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二)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二)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本部普通審判庭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沙輝(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鑑措字第87號、(46)鑑措字第2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康莊(審判長)、李志儉(審判官)、吳鑑平(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0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鑑措字第87號、(46)鑑措字第2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身為上校軍官,明知蘇匪之匪諜身份仍為其推荐工作並應其所請多方便利于匪蘇母返回大陸,顯係助長蘇匪之活動自應構成包庇叛徒罪(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鑑措字第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康莊(審判長)、李志儉(審判官)、吳鑑平(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映字第1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蘇匪問被告對台灣前途看法如何等詞,及以迂迴或直接各方式先後向被告試探情形相互以觀,是蘇之匪諜身份已溢於言表,被告豈尚有不知之理,因認被告構成包庇叛徒罪(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輕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蘇匪問被告對台灣前途看法如何等詞,及以迂迴或直接各方式先後向被告試探情形,被告豈尚有不知之理,因認被告構成包庇叛徒罪(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機秘(乙)第32-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台統(二)道字第03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映)字第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本部普通審判庭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映)字第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5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映)字第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本部普通審判庭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5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立範字第55號、(48)謹勵字第0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康莊(審判長)、李志儉(審判官)、吳鑑平(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立範字第55號、(48)謹勵字第0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有每月供給蘇匪大頭百元及確知于非之匪諜身份,但其明知蘇匪之匪諜身份仍為其兩次推荐工作,並應其所請多方便利于匪與蘇母返回大陸匪區,顯係助長蘇匪之活動(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7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蘇匪之匪諜身份,而為蘇匪兩次推薦工作,雖未達成預期之目的,及尚未發現具體證據足以證明當時其已知于匪為匪諜身份而便利于匪返回大陸匪區,衡其情節,似以判處無期徒刑較為適當(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機秘(乙)第92-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台統(二)道字第10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立範字第2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當蘇匪試探時,核能勸蘇匪放棄妄想,固被告當時雖未為蘇匪游說所動,然尚不能證明其不知蘇匪之匪諜身份(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當蘇匪試探時,核能勸蘇匪放棄妄想,固被告當時雖未為蘇匪游說所動,然尚不能證明其不知蘇匪之匪諜身份(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機秘(乙)第22-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台統(二)達字第00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立範字第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康莊(審判長)、李志儉(審判官)、吳鑑平(審判官)
書記官
尹煜生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敦字第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董舒翹(審判官)、李宗憲(審判官)、華嵩如(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敦字第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為不知蘇之匪諜身份,則當蘇匪試探時何能勸蘇匪放棄妄想,雖當時被告未為蘇匪游說所動,不能諉為不知蘇之匪諜身份且介紹工作,又為前方均不知作戰處長竟令匪諜入民間,顯有包庇之故意(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蘇為匪諜身份而仍為蘇匪兩次推荐工作,及便利于匪返回大陸,構成包庇叛徒罪(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台統(二)藩字第02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敦字第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董舒翹(審判官)、李宗憲(審判官)、華嵩如(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敦局字第2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4月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立範字第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尹煜生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4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